爲落實國務院辦(bàn)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於(yú)新能源标杆上網電價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産業健康有序發展,決定調整2018年光伏發電标杆上網電價政策。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當前光伏産(chǎn)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後投運的光伏電站标杆上網電價,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标杆上網電價分别調整爲每千瓦時0.55元、0.65元、0.75元(含稅)。自2019年起,納入财政補(bǔ)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全部按投運時間執行對應的标杆電價。
二、2018年1月1日以後投運的、採(cǎi)用“自發自用、餘量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标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标準調整爲每千瓦時0.37元(含稅)。採(cǎi)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随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並(bìng)網服務費。
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電價、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bǔ)貼标準保持不變(biàn)。
四、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並(bìng)於(yú)每月10日前将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鼓勵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光伏發電就近消納配電價格改革和市場(chǎng)化招标定價試點(diǎn),逐步完善通過市場(chǎng)發現價格的機制。
六、上述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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